拒付加工费躲债三载 自诉被逮捕还债三日

时间:2018-06-06 14:32:14 稿源: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唐某某因服装加工需要,委托乐某某进行服装加工。但对于所欠的40多万元服装加工费用,唐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支付。乐某某多次催要无果,2016年9月6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乐某某诉请至法院后,唐某某不仅不出庭应诉,甚至本来还接听电话的他干脆将手机停机,躲到外地打工。2016年11月1日,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但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欠款义务唐某某也是置之不理。2017年9月26日,乐某某向贵池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唐某某强制执行。

  贵池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唐某某邮递送达了《财产报告令》、《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唐某某既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也未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支付欠款义务。后经依法调查确认,唐某某的银行账户有多笔款项往来,有财产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的违法行为明显且情节严重。贵池区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即将唐某某的违法情形向申请人乐某某予以释明,并引导乐某某以唐某某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8年1月15日,经依法审查后,贵池区人民法院对乐某某的刑事自诉予以立案,并于同日签发逮捕决定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2018年5月2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躲债近三年的唐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到案,并羁押于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中的唐某某,面对冰冷的铁窗,意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请求看守所的民警准许其与家人联系,并通过电话叮嘱其家人一定要尽快交纳欠款,并委托家人向法院真诚表达了他的悔过与认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2018年5月26日,唐某某家人将其所欠的加工费用全额付清,同时也取得了申请人乐某某的谅解,乐某某向法院撤回了刑事自诉,经法院审查予以了准许。

  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中,若抱着侥幸心理,四处躲藏,甚至绞尽脑汁进行财产转移,不仅是徒劳无用的,而且还会因为上述违法行为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制裁,真正是偷鸡不成蚀把米。针对被执行人有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决的违法行为,贵池区人民法院已经形成了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进而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执行工作机制。截止2018年6月份贵池区人民法院已经审查立案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132件,逮捕决定书发出后公安机关已经在浙江、江苏、四川、湖南、湖北、北京、上海、贵州、河南、内蒙等地抓捕到案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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