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购房借款20余万未还 拆迁补偿到位依法被扣

时间:2018-06-12 14:25:30 稿源:潜山县人民法院

  6月8日,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潜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盖上了公章,随后,储某棉、吴某根因房屋拆迁所得的57万元补偿款被划拨至潜山法院执行款专项账户,一起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申请执行人王某翠与被执行人储某棉、吴某根系同事,也是邻居,2014年6月起,两被执行人因购买房屋需资金周转,先后三次从王某翠处借款合计28.75万元。三张借条中均明确约定了月利率按2.5%计息,但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虽然当事人之间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遂对王某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两被告偿还本金及以2%月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王某翠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人民币60万元。

  两名被执行人储某棉、吴某根拒绝配合法院执行,执行人员经过线上线下多方查找,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法院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等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5月21日,该案申请人王某翠向法院再次递交申请书。原来,储某棉、吴某根位于原岳西县酒厂处的房屋被列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款已经划拨到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账户。

  6月8日,潜山法院执行局二团干警赶赴岳西城投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城投公司工作人员的大力协助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储某棉、吴某根拆迁补偿款共计57万元强制扣划转到法院执行款专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条文规定的“赔偿款”,一般包括依法取得或依合同约定取得两种情形。房产拆迁补偿款通常是房屋所有者将拥有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征用单位,并同意由征用单位拆除,而征用单位相应支付的补偿或赔偿款项,故法院查封房产效力及于该查封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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