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赖十年不交物业费 个人账户被法院查封蔫了

时间:2018-07-12 14:51:20 稿源:皖江晚报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前不久,家住马鞍山市花山区金瑞新城小区的潘某却因近十年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而被告上法庭。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这宗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潘某付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602.7元。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潘某始终以身在外地、没钱等为由拒不执行,无奈之下,法院查封了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被封后,生活来源被掐断,潘某这才主动付清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没钱、没钱!物业费一拖再拖

  2017年年初,经多次调解无果后,原告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因物业管理费问题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庭审前,庭审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经庭审法官耐心劝导,被告潘某当着庭审法官的面口头承诺会付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离开法庭后,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跟随潘某来到其家中收取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未曾想,潘某声称家中现金不够,第二天再予以支付。第二天,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向其催要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潘某再次以家中没钱为由予以搪塞。第三天、第四天……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连续多次向其催要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潘某始终以身在外地、没钱等各种理由予以回避。

  无奈之下,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只得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求助。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对该案予以了受理。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颐和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潘某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依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为潘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按相关协议约定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自2008年6月起未交纳物业管理费,请求判令被告付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652元(该小区前期提供服务的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被告拖欠的物业费债权转让给现提供服务的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账户被封!主动付清拖欠的物业费

  花山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2015年5月,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金瑞新城瑞南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颐和物业公司为金瑞新城瑞南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三年,即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7元收取。”此外,颐和物业进驻瑞南小区后,前期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在该小区的债权一并转让给颐和物业公司。潘某系金瑞新城二村某室业主,该房屋属于金瑞新城瑞南小区,建筑面积为92.43平方米,现潘某未支付2008年6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致成讼。

  花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颐和物业公司与马鞍山市金瑞新城瑞南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马鞍山市金瑞新城瑞南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颐和物业公司按月提供服务后,潘某应及时履行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颐和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潘某支付物业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但物业费应当为1602.7元(102个月×0.17元/月·平方米×92.43平方米≈1602.7元),对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潘某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抗辩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判决生效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缴,潘某始终以身在外地、没钱等为由拒不执行,无奈之下,法院查封了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被封后,生活来源被掐断,潘某这才低下头来认错,付清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涂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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