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协助执行 一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罚5万元

时间:2018-09-17 14:42:20 稿源:枞阳县人民法院

  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助执行义务人枞阳某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仍然擅自将协助款项支付给了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后,高某某又未能在限期内追回。鉴于高某某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2018年9月14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高某某予以罚款5万元。

  2017年3月,何某某诉某食品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经枞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某食品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迟迟拒不付款。无奈之下,何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已将公司厂房出租给某服装公司。执行法官遂依法向某服装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该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要求该公司协助法院冻结未付的房屋租赁款项。某服装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书面回执表示同意协助。2018年9月初,当执行法官再次来到某服装公司提取租金时,却被告知:高某某已将租金支付给了被执行人。执行法官遂依法向高某某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协助执行义务人某服装公司、高某某限期追回擅自支付的租金并明确告知逾期不能追回的法律后果。但嗣后,某服装公司、高某某始终未能履行相应义务。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针对高某某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高某某予以罚款5万元。(谢健)

编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