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到执行款却拒付欠款 和县一被告人犯拒执罪获刑

时间:2018-10-10 08:16:57 稿源:人民法院报

  在其他法院领取巨额执行款后,完全有能力支付欠款,李某不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反而远走新疆逃避执行。近日,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李某承包一项铺路工程时,让武某运送石料,一直没有支付石料款,只写下一纸欠条。2015年7月,和县法院判决李某给付武某欠款15.5万余元及利息。李某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武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向执行法官和武某承诺,自己在外有未实现债权,等要到钱后就支付欠款。2016年3月,当执行法官准备将李某一辆正在使用的越野车予以扣押时,李某承诺以后每月5日支付1.5万元直至履行完毕,当场和武某达成和解。但李某在支付3万元后,更换手机号码,逃避执行。

  执行法官查明,李某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有一起申请执行案件,并于2015年11月16日在该院领取了执行案款9.36万元,2016年2月17日又领取执行案款30万元。领到巨款之后,李某因欠他人巨额债务,不仅没有支付拖欠武某的12万余元,反而离家远走新疆。

  2018年4月,和县公安局对李某上网追逃。同年5月,李某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对应支付武某的剩余执行案款12万余元仍未履行。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庭审时,李某辩护人称,李某从芜湖市鸠江区法院领取执行款后,其中部分是支付其家庭建房的工人工资,该债务属靠前支付,但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依法应当履行和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期间,从芜湖市鸠江区法院领取执行案款30万余元,具备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能力的情况下,其以支付其他债务为由,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债权人武某12万余元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马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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