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法院:“执行不能”无奈何 释法明理获理解

时间:2018-10-19 08:32:01 稿源: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周某来到霍邱县人民法院,鉴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遂向执行法官递交了一份撤回执行申请书。

  2016年10月,被告吕某从原告周某处拿走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的电脑硬盘,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然而还款日到期后,被告吕某以各种理由不肯偿还,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吕某偿还该笔欠款。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吕某按期偿还该笔欠款。判决生效后吕某迟迟未主动现身偿还,无奈之下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吕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并电话告知其尽快履行义务,但吕某电话一直处停机状态,执行法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执行法官走访吕某的住所地,也未查找到其下落。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吕某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及相关财产,也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无奈之下,执行法官与申请人周某联系,向其阐明了该案件目前的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周某在得知吕某目前下落不明,名下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对执行法官的工作表示理解,并决定撤回对该案件的强制执行。随后周某递交了一份撤回执行申请书,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暂时告一段落。(张韦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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