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法院:工程负责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

时间:2018-11-13 10:39:12 稿源:蚌埠法院网

  2010年12月29日,合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一份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投资公司投资的某镇新区工程,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为高某某。2011年2月高某某将该工程的模板制作等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按约定履行工程进度。2011年7月,建筑公司与投资公司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后经结算,高某某尚欠原告张某某工程款161312元,该笔工程款始终未予给付。张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61312元。

  经五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某某、建筑公司偿还原告张某某工程款81312元,在投资公司工程款到位后一周内付清。二、被告高某某、建筑公司偿还第三人陈某某工程款80000元,在投资公司工程款到位后一周内付清。

  因高某某对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权利人张某某向五河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立即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尚未履行。

  在执行中,该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某银行账户的往来交易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在该账户有大量交易流水,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11月24日转入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交易的共计27笔,涉及金额达552500元。

  高某某具备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其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经公安机关侦办、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高某某因犯拒执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促使其履行应尽的义务,惩治此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违法行为,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五河县人民法院将会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力争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与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门畅)

编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