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执行、转移案款726余万元 欠款人被追究拒执罪

时间:2019-07-01 09:08:40 稿源:铜官区人民法院

  故意隐瞒、转移案款共计726余万元,导致申请人合法债权久久不能兑现。6月25日,铜官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王某拖欠张某借款不还,2015年10月,铜官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借款250余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2月,铜陵中院二审调解确定王某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借款本金2510552.12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510552.12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标准计付)。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没有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向铜官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官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其仍不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也不如实申报财产。相反,王某将2017-2018年间所承建铜陵某小区15、17、18号楼结算的工程款700余万元直接转入其子王某某银行账户,同时,安排项目合作方将自己的工资收入26万元转入其子王某某、女婿徐某某账户供其使用。 2017年10月,

  因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铜官区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铜官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经铜官区检察院审查,王某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转移财产至他人名下的方式,逃避偿债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且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亲属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将一套住宅作价130万元抵偿,现金给付156万余元,已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一致,取得债权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张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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