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铜官区:10.8万元伤残赔偿金一次性执行到位

时间:2019-12-05 09:25:00 稿源: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12月3日,申请人黄某因伤致残、生活困难,铜陵市铜官区法院通过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为黄某全额执行包括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迟延履约违约金在内的各项费用10.8万元。

  黄某系铜陵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工作性质为钢筋工。2015年11月2日上午11时许,黄某在铜陵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富贵陵阳文化旅游商业街项目工程工地进行钢筋制作加工时,不慎被钢筋弯曲机绞到左手指,致伤送医。经认定,黄某伤情构成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黄某受伤后,铜陵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却一再推诿。黄某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案经铜官区法院一审、铜陵中院二审,最终调解确认,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之前,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98000元整;如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000元给黄某。

  执行中,法官对被执行人铜陵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系统查询,发现公司某银行账户中有存款9万元,遂予以冻结,但与申请金额还有18000元差距,为尽快结案,法官多次前往铜陵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耐心释法明理,希望对方换位思考,及时支付赔偿款,也为申请人黄某在物质和精神上“减负”,并告诫其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即时履行。后在法官的说理教育下,该公司负责人让财务人员主动缴清了余款18000元,并请求法官解除对公司账户的查封,以恢复公司正常运营。12月3日,黄某申请的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迟延履约违约金在内的各项费用10.8万元全部执行到位,当天,法官为黄某办理了领取执行款的相关手续。(张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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