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法院:温情执行 拍卖唯一住房但预留住房租金

时间:2020-03-13 08:00:00 稿源:掌上安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感谢法院让我把钱还了,一家老小还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3月11日,一起追偿权纠纷案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唯一住房被司法拍卖后,看到桐城市人民法院为其争取的8年租金和搬迁费,激动地说道。

  申请人桐城市某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赵某、张某、李某及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桐城法院在执行阶段,利用淘宝网上对高某名下位于某小区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2016年4月,被执行人高某委托申请人桐城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向某银行借款4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双方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承诺若高某违约导致担保公司代偿,担保公司即向其行使追偿权。另几名被执行人与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上述合同订立后,被执行人高某依约获得40万元借款,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利息还款义务,另几名被执行人也未能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以致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2日为被执行人高某代偿本息合计427801.33元。担保公司向各被执行人多次追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桐城市法院经调查、审理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担保公司代偿的本息以及各项费用合计472159.05元,自2018年3月30日起以高某未清偿代偿款的万分之六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且对高某名下住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几名被执行人对上述高某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1月份,竞拍人段某以最高价竞得。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高某家庭祖孙三代一共6口人,均生活在此住房内,高某的母亲已近古稀之年,经调查发现高某也没有另外住房,如果将此房拍卖,高某一家将居无定所。针对高某家庭的特殊情况,合议庭经过合议形成一致意见,在高某主动腾房时,为其预留8年租金保障费用。随后,又向竞拍人争取到了16000元的搬迁费用。

  “唯一住房”将不再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理由,3月11日,高某一家将房子腾出后,8年的租金10万余元和搬迁费用也交到了高某的手上,这起追偿权纠纷案执行完毕。 (严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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