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法院:提供劳务受伤起纷争 多方联动调解化干戈

时间:2020-04-01 08:29:38 稿源: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25日,寿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多次沟通走访,深思熟虑,形成调解方案,并积极联合乡镇人大、政府、司法行政组织调解工作。最终息诉止戈,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8年10月6日,被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施工协议及李某私人住房项目工程内容及费用预算,在施工过程中从一楼通向二楼的楼梯修建,需要将一楼平房顶上的楼板切割去一部分,赵某遂联系被告卞某切割。同年10月24日下午,原告张某随被告卞某到寿县张李乡李某家建房现场,由被告卞某提供机器设备,卞某和张某操作对楼板进行切割开通道,在操作过程中,楼板塌陷,将卞某及张某砸在下面,造成卞某及张某受伤事故。经现场众人施救送医院住院治疗。事故造成张某膀胱多发破裂,全身多处外伤,腹膜后血肿,骨盆骨折,失血性休克,右手环指、中指、小指外伤。后经鉴定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两次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报警处理未果。另查明,被告赵某及工程队仅在2019年6月4日才办理建材门市部营业执照,无建筑施工营业执照及资质。卞某及张某均无施工资质。张某在提供劳务时受伤,根据过错责任,卞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作为建房承包方将切割楼板交给没有相应资质且缺乏安全生产条件的卞某施工,在选任人员及工地管理上具有过错,对张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涛对赵某及工程队未查看赵某的建筑营业执照、资质以及卞某的资质,放任相信赵某交给没有资质且无安全防护措施的卞某施工而发生事故,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存在选任过失,对张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在施工中作业时,未能按照施工作业规定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无资质,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寿县法院院酌定,由卞某承担70%,张某自担30%为宜。2019年9月9日,寿县法院依法判决卞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赵某、李某对上述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考虑该案涉案当事人较多,当地影响较大,承办法官并未简单采取强制手段,而是分别与各方当事人沟通调处,并多次现场走访调查。2020年3月25日,承办法官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分管副乡长、及司法所所长共同调解,寿县法院执行局长尹本毅也高度重视该案的执行,全程参与协调执行。长达两个半小时的不懈调处,情法并重,以案说法,申请执行人张某自愿降低赔偿标准,最终以14万元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卞某、赵某、李某按比例承担。

  疫情防控阶段,寿县法院执行局依纪依规,线上线下相结合地开展执行工作,不断加大线下调解力度,确保疫情期间执行工作安全、及时、有序、有效,切实维护了特殊时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鲍广军黄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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