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南谯:朋友圈发文诽谤侵犯名誉 执行助力获赔偿
当下网络媒体高度发达,大大方便了人们的在网络世界“发声”,轻松开心地互动、点赞、评论也成为人们表达情绪、相互交流的一种方式。但是互联网社交空间也绝非泄愤和谋私的工具,当“胡言乱语”侵犯别人合法权益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张某珍(化名)与李某(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后期双方因琐事产生争议。2020年2月,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以及QQ聊天群发布帖子,诋毁张某珍,并把张某珍的身份证拍照一并发布,此举引起了他人的关注,给张某珍造成不良影响,致张某珍的社会评价降低。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张某珍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和张某珍照片删除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故张某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并未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手段,而是着手思想工作来化解矛盾。一方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对其进行释法明理、说服教育,从社会、情感等角度向其阐明道理,另一方面明确告知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耐心的沟通、严肃的训诫,使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这一做法的错误性以及伤害性:“这件事,是我做的不对,我现在就将全部赔偿金交至法院”!当天,李某的积极主动及悔过态度也征得了申请人的谅解。至此,该案和睦圆满执结完毕。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屏幕更不能为你遮风挡雨,作为网络使用者每个人要自觉做到遵纪守法,不蓄意侮辱诽谤他人,不跟风发表不当言论,要以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共同维护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对于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法律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