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公布失信名单显成效 力促当事人主动履责

时间:2020-12-30 16:44:58 稿源:安徽法院网

  近日,祁门县法院来了一位特殊之人,表示主动履行全部欠款,要求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洪某某与胡某某两人是某沙场的合伙人,胡某某持有祁门县某水泥预制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有相应的场地(租赁)和设备。2018年4月22日,胡某某和洪某某、陈跃进签订《沙场合伙协议》,三方合伙经营祁门县某水泥预制厂,协议约定胡某某占40%股份,洪某某和陈某某各占30%股份。合伙经营中,因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发生意见不合情形,造成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度下降。2019年3月下旬沙场停工,2019年4月25日,合伙三方对账目进行了核对,分配了全部利润。胡某某和洪某某、陈某某就是否继续合作、如何合作产生分歧,经多次协商,并通过凫峰镇司法所调解仍无结果,胡某某诉讼至法院。经祁门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退伙协议,原告胡某某同意支付被告洪某某合伙股份转让费420000元。胡某某支付洪某某240000元,余款180000元并未支付,洪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祁门县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胡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胡某某又向洪某某又履行了130000元,但仍有50000元未支付,法院执行法官要求其履行剩余50000元,胡某某表示其与洪某某有纠纷,洪某某也欠其款项。执行法官向其做了详细解释,并要求提供相应证据,以及说明了不能履行的后果。但胡某某仍拒绝履行,又提供不出证据。执行法官依法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由于胡某某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其于2020年12月16日主动来到法院表示要履行剩余50000元义务,要求解除对其失信人名单和限制消令。在胡某某主动履行了50000元义务后,法院依法解除了对胡某某失信人名单和限制消令,并向胡某某说明了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胡某某表示接受。申请人洪某某也全部领到了自己的执行款,并向法院及执行法官表示感谢。至此,本案合伙协议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宋海涛)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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