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法院:事故致人重伤昏迷 法院裁定被告先予执行
近日,舒城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受害人在事故中受伤严重,至今未能脱离危险期,根据原告的申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裁定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150000元。
2021年6月10日,赵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舒城县五里村境内,碰撞前方程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两车受损,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将程某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治疗。该事故经舒城县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程某在舒城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至今,仍昏迷不醒,尚未脱离生命危险,病情危急,处于治疗关键时期,程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舒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以及为涉案车辆承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已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并向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裁定两被告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赵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先行支付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从救治伤者第一的角度出发,也符合情理需求,遂作出上述裁定。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本案中,程某诉请追索医疗费用,且情况紧急,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保险公司亦具备履行能力,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