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开区:因赌气拒不履行,耐心调解化纠纷

时间:2022-06-14 15:55:12 稿源: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

  近日,吴某来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主动将执行款支付至法院账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吴某和李某原系同事,在一次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吴某全责,后李某诉至本院要求吴某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后经调解确认,吴某分期偿还李某11万元。在支付首期赔偿款后,因李某未配合吴某办理保险理赔,吴某拒绝偿还后续赔偿款,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程序后,本院即按照执行工作流程,向吴某寄送了执行三书,在收到执行文书后,吴某既未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按照工作流程,本院对吴某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后,吴某来电称,他非常生气也觉得冤枉,民事调解的时双方口头约定,李某配合办理保险理赔,先用保险理赔款抵偿欠款,不足的由吴某补齐,现因李某不配合,保险理赔无法进行,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完全没道理,法院更不应该对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法官向吴某解释,法院的执行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本案民事调解书中并无保险理赔在先吴某负责补齐的内容,吴某需按照调解书履行偿还义务,如李某确不配合办理保险理赔,吴某可向法院另行起诉。但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承办法官表示愿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传唤,双方到院进行调解,通过耐心调解,李某向吴某交付了保险理赔所需的票证,并表示愿意到场配合办理保险理赔,吴某也当场支付案件执行款。至此,不仅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吴某、李某保险理赔上的纠纷也得到了化解。(赵凤林)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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