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出售“问题”豆芽牟利拒缴罚款 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2022-08-23 14:48:22 稿源:固镇县人民法院

  乔某系固镇县连城镇某鲜肉铺的经营者。2021年9月8日,乔某以每斤1元的价格购进黄豆芽20斤,并以每斤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当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蚌埠某检验研究院对乔某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检。后检验结果显示,抽检样本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15第11号公告的要求,4-氯苯氧乙酸钠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109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乔某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均未行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发出召回赔补公告,故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其违法所得40元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且告知其不服该处罚的救济途径,但乔某未行使救济权利也未履行义务。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乔某在规定的期间内并没有行使救济的权利。期满后,经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催告,乔某仍未缴纳罚没款。故法院裁定准予对该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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