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不交付法院查封车辆还转移财产获刑两年

时间:2023-02-02 12:57:57 稿源: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某作为一名被执行人,不仅拒不交付被法院查封的车辆,还将名下的存款转移给他人妄图逃避执行,挑衅法律的尊严,结果只能是自食恶果。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宋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高某应返还宋某某借款本金1320000元并支付利息。高某不服,提出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5月25日生效。在诉讼期间,经宋某某申请,法院查封了高某名下的两辆汽车及高某存放于冷库的中药材。后高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高某并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经查询被告人高某名下的账户,2021年7月12日高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亳州市分行账户余额为193642.86元;2021年9月10日高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亳州市支行账户余额为83429.02元。后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是将该钱款全部转移给他人。同年12月2日,法院通知被告人高某将查封车辆交付到法院,高某也未交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郑文慧)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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