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款数亿拒不履行百万货款 公司被罚法定代表人领刑

时间:2023-02-08 11:06:48 稿源: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执案件,该公司银行流水高达数亿元,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114万余元货款,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控告人(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谯城区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45358.72元及利息。后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月4日该判决生效。

  因被控告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自诉人于2017年11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2月13日,谯城区法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单位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根据亳州市邮政局出具的证明,该邮件已于2017年12月27日投递完毕。

  在执行期间,自诉人调取了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苏州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中信银行的银行流水。经查询,被执行单位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5月10日通过在中信银行无锡五爱支行的账户收款86531633.28元,转款87431049.4元;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月22日,通过在南京银行高淳支行的账户收款50472564.15元,转款50031064.15元;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8月5日,通过江苏银行高淳支行的账户收款1254916.33元,转款1144000元;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1日,通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账户收款226003119.16元,转款226002918.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韦某某是对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控诉的犯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郑文慧)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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