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法院:男子转移车辆和存款 逮捕第三天执行完毕

时间:2023-05-09 15:16:41 稿源: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亮出“拒执罪”利剑,顺利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郭某在被立案逮捕后的第三天便将十余万执行款履行完毕。

  自诉人王某和被执行人郭某系生意往来关系,郭某自2015年从王某处购买沙子,后因拒不给付购沙款,王某向谯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判决,判决郭某向王某清偿货款146600元并支付逾期履行利息。后郭某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郭某开庭未到庭,市中院按照郭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后,因郭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王某遂向谯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期间,先后向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郭某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依然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多年来郭某一直躲避执行,其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一直找不到郭某,也无法对其进行拘传。后经调查发现郭某在市中院作出撤诉裁定当日便将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汽车过户至其妻妹名下。郭某还在判决生效后转移其银行账户内的四十余万钱款,郭某妻子名下银行账户收入更是高达两百多万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王某某固定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谯城区法院立案后,郭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郭某被羁押期间,自诉案件承办法官曹如雷向被执行人郭某及其家人释明拒执罪的严重后果,督促郭某及家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在郭某被逮捕的第三天,其家人将包含该案诉讼费、执行费、罚款及十五万余元执行款一次性履行完毕,该起近四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将郭某移送“拒执罪”而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本案中,郭某不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还恶意转移名下车辆和财产,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王某某的胜诉权益,还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好在郭某及时醒悟,全额履行完毕并缴纳罚款,自诉人也因此撤回起诉,否则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文慧)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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