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法院:异地法院联动,一次拘传两案三被执行人
书面承诺按期还款,转眼却人去楼空不见踪迹,时隔4年,积案出现转机,4月19日,执行干警与异地法院联动执行,成功拘传被执行人。
2019年1月,淮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为鞋业公司贷款500万元提供担保。因鞋业公司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融资公司向银行代偿本金及利息共5187946.32元。后鞋业公司未能向担保公司支付为其代偿的上述本金及利息,该担保公司提起诉讼后并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公司及法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同时线上、线下齐头并进,一方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另一方面积极约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多方沟通下,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法院依法评估拍卖该鞋业公司所抵押的设备,并达成后续金额分期偿还的协议。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后续还款,其公司厂房也早已人去楼空,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2024年4月18日,申请人一则来电打破僵局,电话中申请人提供了关于该公司法人及其担保人的行踪线索。由于路程较远又是异地执行,执行法官高度重视,当即制定执行方案,向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请求。执行局政委胡晓涛领队,第一时间带领两名执行干警出发前往永嘉县法院。次日上午8时,与该院执行人员对执行方案进行进一步优化,做好分工和应急准备,成功于上午9时将被执行人舒某祥、唐某海拘传回永嘉县法院。拘传返程途中,执行小组接到凤台县法院执行“110”又一线索,另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也恰巧在永嘉县附近,胡晓涛一行遂向上级电话请示后,又辗转至鹿城区拘传被执行人刘某平。
胡晓涛一行耐心对三名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析理,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逃避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被执行人舒某祥态度有所松动,表示愿意当场履行10万元,第二日中午12点前履行5万元,剩余案款在三年内履行完毕。见舒某祥筹措案款积极,态度诚恳,申请人同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唐某海、刘某平态度消极,坚持没有任何还款能力,执行干警遂与永嘉县法院及永嘉县公安局进行协调,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某海、刘某平进行司法拘留15日,并对舒某祥、唐某海、刘某平处以2000元的罚款。
此次执行,凤台、永康法院跨区联动,形成强大执行合力,有效解决了异地执行过程中人难找、场难控等问题,切实维护了胜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陆丹阳 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