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法院发出全市首份“执行通知前置”民事判决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5月11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向当事人发出全市首份“执行通知前置”民事判决书。该份“特别”的民事判决书,将执行通知书内容直接“嵌入”裁判文书中,明确告知拒不履行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有助于提升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推动审判执行工作高效衔接、深度融合。
据悉,被告李某因施工需要向原告张某租赁吊篮设备,2022年2月,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吊篮租赁费59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遂诉至裕安区法院。“反正我现在没钱,即使法院判了,我也一样没钱给!”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案虽然案情简单,但被告言辞消极、拒绝调解,还表达了对后期履行的拖延态度。
为维护司法权威,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发生,承办法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前置”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将执行通知内容写入判决结尾,明确告知当事人该条款为执行通知,“提醒”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释明拒不履行将会承担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相应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该份‘执行通知前置’民事判决书,看似是判决文书内容上的简单添加,但带来的法律效果却不简单,一方面让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对拒不履行的后果有心理预判,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审执衔接的有效“贯通”,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执行质效。”(何苗 卢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