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检法联合印发指导意见依法惩处拒执犯罪

时间:2020-12-01 08:45:55 稿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实现,也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为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日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共20条,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拒执罪涉及的相关概念予以细化,推动公检法在办案中形成统一标准,完善公检法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合力打击拒执犯罪大格局。

  《意见》指出,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的行为涉嫌犯罪,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时,应当移送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或者曾经拥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能力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履行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等相关材料。

  《意见》将以下三种情形认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数额达500万元以上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判决、裁定,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死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意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经人民法院移送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经与人民法院沟通后,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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