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叶集法院:集中发放司法救助金38万元

时间:2020-12-22 08:39:20 稿源: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的部署要求,12月17日上午,六安市叶集法院执行事务中心举办2020年叶集法院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仪式,现场为28位生活困难申请人兑付司法救助金38万元。

  【法官普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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