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颍东区:母去世留债权 子继承赢官司

时间:2021-01-11 10:56:22 稿源: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出现出借人去世,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债权的主体如何确定?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1日,高某某汇入周某的个人账户199950元,未出具借条。2019年3月16日,高某某去世,高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黄某某已于2013年2月15日去世。高某某与黄某某生育四子女分别为黄甲、黄乙、黄丙、黄丁,上述四子女均系未成年人,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东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黄某安(黄某某的父亲)为其监护人。高某义、张某侠系高某某父母。因该笔借款,黄甲、黄乙、黄丙、黄丁以及高某义、张某侠作为原告起诉到本院。

  【裁判结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高某某向被告周某账户内转款199950元,被告周某应当及时偿还借款,鉴于高某某已经死亡,且生前未立遗嘱,其上述财产性权益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六原告作为高某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起诉被告周某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涉案借款1999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属于公民的遗产依法可以继承。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规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黄甲、黄乙、黄丙、黄丁、高某义、张某侠作为高某某的子女、父母,其享有继承权,且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同时高某某生前亦未立有遗嘱,故此其六人作为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周某偿还借款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周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因此六原告的主张成立,应予以支持。

编辑:杨滟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