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

时间:2022-05-07 08:34:46 稿源: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进法治铜陵、诚信铜陵建设,铜陵中院出台《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23条,包括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的一般规定、程序权利保障、暂缓适用信用惩戒的情形、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等方面的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

  被执行人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并承诺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作出履行计划,提供相应担保的;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其财产及收入;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可行的后续履行计划;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实施办法》明确

  对于经营一时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被执行人,上级法院决定指定集中管辖、帮助其纾困发展的,执行法院不应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如对纾困经营确有影响,其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屏蔽措施,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实施办法》还规定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文书,帮助其恢复信用,获得信用激励。(吴含婷)

编辑:王寅颖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