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当心权益受损

时间:2022-05-11 09:05:24 稿源:安徽日报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一些人往往认为只是多了一个“老赖”头衔,对自己的经营、工作、生活影响并不大。殊不知,从此也会被社会“打入冷宫”。

  【案例】 黄女士因购房曾向银行申请贷款。可银行经查询发现黄女士存在多项不良信用记录,而且已被法院列入信用惩戒人员,当即拒绝了黄女士的申请。

  【评析】 银行有权说“不”。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即诚实信用,要求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诚实行事,不欺诈,不隐瞒,重信用,守规则,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作为参与公共生活的一员,如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疑属于违背诚信原则之列。将公共生活中的个人征信与民事行为挂钩,恰恰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相契合。银行在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有权对贷款人的个人资信进行审核、确认,如贷款人确有不良征信记录,尤其是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疑意味着存在较高的贷款风险,银行自然可以拒绝。

  【案例】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到一个月的陈女士,却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其因为规避执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评析】 公司有权解聘。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指出,信用惩戒包括:“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实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也有类似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而陈女士不仅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案例】 郭先生与一家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公司须在十五天内供货,郭先生应在收货后三日内付清货款。可公司得知郭先生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却“出尔反尔”,要其只有先付清货款才能供货。

  【评析】 公司有权“出尔反尔”。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正因为郭先生系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了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存在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颜东岳)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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