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发布“江淮风暴” 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2-07-25 11:11:11 稿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安徽高院正组织全省法院开展为期三个月(2022年6月-8月)的“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省法院立足执行工作职能,既敢于动真碰硬,依法高效执行拖欠企业等市场主体债务案件,又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大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从全省法院选取了十件法治护企、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现予以首批发布。

  01

  淮北市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某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淮北某生态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淮北中院以物抵债灵活执行促债权高效实现,助企业轻装上阵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安徽某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安徽某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后因未能按期偿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判决:被告安徽某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某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安徽某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物淮北某生态园有限公司名下某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安徽某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2021年10月,安徽某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因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由安徽某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淮北市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因本案当事人双方均为企业,且被执行人有抵押财产,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院不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实施冻结、查封,以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案件执行中,执行法官及时对抵押物进行委托评估,确定评估价,进行拍卖、变卖,但均流拍。此种情况下,如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既增加了执行成本,也影响被执行企业的运转。执行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多次走访企业,现场了解情况,听取想法,释法明理。之后,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认识到以物抵债并不损害其债权利益,而且有利于债权尽快实现,遂同意接受流拍的财产抵偿债务,并及时将差额部分1800余万元找补给淮北某生态园有限公司。淮北中院依法作出裁定,将抵押物淮北某生态园有限公司名下某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作价3800余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至此,该案圆满执结,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和满意,被执行企业特地送锦旗向法院致谢。

  【典型意义】

  对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的执行案件,如何既保证申请执行企业债权的及时实现,又不至影响到被执行企业的发展,这常常是个“两难”问题,也是执行法官面临的挑战。本案中,淮北市中院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正常发展为取向,在案件执行中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彻底解决了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在彰显司法力度的同时,体现出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为企业的纾困,使得企业尽早摆脱“官司”的“束缚”,轻装上阵全身心投入生产经营活动。

  02

  芜湖某医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宣城市某医院合同纠纷案

  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善意文明执行促执行和解,实现“一案双赢”

  【基本案情】

  宣城市某医院是宣城地区公立综合性三级大型医疗机构,2019年因一台进口核磁共振设备采购与芜湖某医疗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判决宣城市某医院返还芜湖某医疗有限公司核磁共振设备。判决生效后,该医院未按期履行返还设备义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芜湖某医疗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宣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宣城市某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考虑到执行标的的特殊性,执行法官前往医院对核磁共振设备进行现场勘察,经查,该核磁共振设备系医院唯一一台同类设备,无其他备用设备,医院的门诊、手术、疫情相关诊治均需依靠该设备出具检查报告。经现场勘察,该设备体形巨大,拆装线路复杂,如强制拆除返还将产生高昂费用,且直接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转,导致本地群众不能正常就医。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公共医疗利益,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有关管理层进行座谈,告知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倾听医院反映的困难。另一方面,因芜湖疫情静态管理,申请人无法前往法院,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线上与申请人进行协调,从公共利益到企业社会责任等多方面释法明理。当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向时,执行法官迅速组织双方进行商谈,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宣城市某医院采取支付一次性占用使用费268万元的方式替代设备返还义务的履行。申请人对此种解决方式非常满意,表示拆除设备不仅运输费用昂贵,且折旧成本大影响其二次销售。本案最终通过促成执行和解变通原判决的执行,实现了双赢。

  【典型意义】

  本案中,面对返还大型医疗设备核磁共振机的判决,如何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上确保公立医院医疗程序正常运转成为执行难题。面对“两难”局面,宣州区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障胜诉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医院的影响。巧妙用支付设备占用费的方式化解核磁共振设备返还难题,既彰显了法律权威,又体现司法温度,既打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更保障了社会公众就医需求。

  03

  吴某某申请执行六安市某有机茶叶专业合作社、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助企纾困让乡村企业重获发展生机

  【基本案情】

  吴某某与六安市裕安区某有机茶叶专业合作社、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于2022年3月4日由六安中院二审做出判决,判决被告六安市某有机茶叶专业合作社、马某向原告吴某某支付160余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马某在40余万元内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吴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裕安区法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后,承办人实地调查了解,2014年吴某某负责承建六安市某有机茶叶专业合作社位于独山镇的办公楼及厂房,2016年该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2017年经过双方结算,约定工程款360万元分期支付。在该有机茶叶专业合作社及合作社经理马某偿还部分工程款后,由于合作社内部出现变故,其中一名合伙人突然死亡,股东内部产生变动,导致资金一时遇到困难,所以工程款一直没有还清。为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乡村企业重获发展生机,加大执行力度,承办人多次奔赴被执行人所在地独山镇,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经过实地的探访和专业机构评估,该有机茶叶合作社经营状况良好,但是行业具有特殊性,谷雨时节采摘茶叶需经历一段时间销售期方能回笼资金,销售额保险估计在三千万以上。经过承办人的不懈努力,申请人终于在执行金额和期限上作出让步,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还款以及用部分货物抵付部分欠款,双方最终握手言和,顺利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次执行中承办法官秉承着司法为民的理念,注重善意执行,对暂时资金困难,但仍正常经营,一时难以一次性支付执行款的被执行企业,审慎采取惩戒措施,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所在行业的特殊性,针对产品存在资金回笼周期的情况,提出执行和解思路,积极地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裕安区法院在涉企案件执行中以善意执行的方式,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做好助企纾困工作,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将对被执行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保障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充分发挥了法治对营商环境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乡村振兴事业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04

  梁某申请执行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

  岳西县法院“刚柔并济”,“养鱼式”执行方案促成案件圆满解决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8日,梁某与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岳西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674803.22元。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庆中院。2022年3月24日安庆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审理阶段,经梁某申请财产保全,岳西县法院依据保全裁定冻结了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合计2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10万元),冻结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岳西住建局的工程款。

  2022年5月16日,因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梁某向岳西县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件中梁某系一级伤残,目前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每天花费1万元左右,急需赔偿金额支付医疗费及日常消费。执行中,执行人员立即责令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公司称因账户冻结影响该公司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且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近期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款。鉴于被执行企业的现状,执行人员本着既保障申请人获得急需医疗费用又保障被执行企业继续健康发展的理念,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力争促成和解。2022年6月1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支付梁某80万元,下剩款项于2022年10月31日前付清;同时梁某申请对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措施,该执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既要强拳出击,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又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稳步发展。本案中,如坚持将被执行企业银行账户资金直接划扣,不保障该企业健康发展,无异于“杀鸡取卵”,既无法维持该企业的基本运营,更不能保障足额兑现胜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岳西县法院采取“养鱼式”的执行方案,通过法律的“刚性”和善意文明执行的“柔性”相结合,真正打造出“有温度”的司法执行。

  05

  池州某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杭州某矿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池州市某铜矿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池州中院创新性引入公证参与执行和解,破解困局,实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赢局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池州某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杭州某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某铜矿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池州中院于2021年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达1100余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底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但池州市某铜矿矿业有限公司在履行十余万元后未能继续履行,池州某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杭州某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底向池州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评估、拍卖池州市某铜矿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及矿山资产。池州市某铜矿矿业有限公司则表示其矿山仍在开采,但受矿山改造及开采量小等原因影响未能按此前协议还款,如果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其矿山势必要停产,停产不仅有安全隐患而且再想复工复产极其困难,希望申请执行人派人现场监督,以其开采出的矿产品销售款按比例来逐步偿还债务。执行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如果径行评估、拍卖,不仅会出现被执行人反映的问题,而且矿山因拍卖停产极有可能导致拍卖流拍,从而也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同时,执行法官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对该矿山正在申报深度探矿权,这也可能将因拍卖而中断,最终对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带来重大损失。执行法官经过分析认为,该案无论从社会效果还是从双方当事人利益出发,案涉采矿权的评估、拍卖都应极其慎重。由于两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均身处外省,被执行人矿山位于僻远深山,无论由申请执行人还是法院来监督被执行人矿石的开采和销售都非常困难,且由于前期和解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对该方案顾虑重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恰逢池州中院与池州九华公证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池州中院即引入公证处参与该案的和解工作,由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的矿石产量及销售款进行监督,被执行人按矿石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偿还债务,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公证参与执行和解,该案重重困局迎刃而解,案件也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池州中院通过创新性引入公证参与执行和解工作破解困局,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案是全省法院引入公证机构全面参与执行辅助事务并取得成功的首个案例,不仅是贯彻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在执行领域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也是池州法院在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环境之夏季行动中保企业、稳生产、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贡献司法智慧和执行力量的实际行动。

  06

  铜陵市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铜陵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铜陵市郊区法院积极采取信用修复措施,帮助被执行企业完全卸下包袱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铜陵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承建铜陵某环保产业公司的废旧电(线)路板及树脂综合利用项目的需要,经案外人钱某介绍,联系铜陵市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混凝土,并商定了价格、质量和付款方式等内容,铜陵市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当月16日开始供货。后因合同结算发生争议,以致成讼。经判决,被告铜陵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铜陵市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15万余元及违约金。因铜陵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3月,铜陵市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郊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郊区法院依法对铜陵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此后,铜陵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积极与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沟通,表示愿意尽其所能筹款履行。考虑到被执行人铜陵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积极履行的诚恳态度,以及疫情等因素导致该公司现阶段经营困难,郊区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先期履行部分款项,后续款项被执行人按期支付。

  被执行人铜陵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先期履行完毕后,郊区法院及时解除了有关强制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表示希望法院能够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以便其能及时参与工程招标和办理银行贷款等事宜。为避免相关单位因信息不对称而对被执行人经营活动进行限制,郊区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的理念,向被执行人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真正帮助企业卸下包袱,重新开始。

  【典型意义】

  为了激励企业主体遵信守信,夏季行动开展以来郊区法院积极通过善意文明执行“护企”,信用修复“暖企”,有效推动了区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社会信用水平持续提升。本案中,郊区法院结合案件和被执行人具体情况,积极采取信用修复措施,帮助被执行企业修复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07

  安徽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某某、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桐城市法院保持执行攻坚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朱某某作为借款人,左某某作为保证人共同与安徽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安徽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向朱某某提供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为可循环使用额度,借款有效期为三年,借款年利率为8.439%,左某某为朱某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借款到期,朱某某仅偿还了部分本息,下欠本金89000余元及利息17000余元未归还,左某某亦未履行保证人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安徽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份诉至桐城市法院请求,朱某某、左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106000余元,该案经审理判决朱某某立即偿还借款106000余元,左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安徽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朱某某、左某某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朱某某、左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朱某某在归还10000余元后便没有再行还款。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将朱某某、左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2年6月14日,桐城市法院开展“江淮风暴”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执行统一行动,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起参与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带领执行法警将朱某某拘传到庭后,朱某某对法院强制执行拘传其到庭表示抵触,拒不还款。执行法官对朱某规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通知其家属到庭告知朱某某拒绝还款的不利后果,慑于法律威严,朱某某及家属当场主动将本息90000余元还清,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安徽法院开展“江淮风暴”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执行攻坚行动以来,持续保持执行攻坚的高压态势,依法突出执行强制性,震慑了躲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优化了营商环境。本案中,桐城市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手段、强制措施(拘传)的运用,积极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保障当事人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为稳定金融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08

  芜湖某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南陵县法院综合运用代表委员见证监督、提醒约谈等措施,促进涉党政机关案件高效执行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芜湖某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芜湖中院二审判令:安徽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芜湖某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租赁厂房交付时止按1798299.36元/年标准计算的租金及相应利息损失。2022年3月22日,芜湖某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就判决租金及利息部分向南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共计300余万元。

  在案件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芜湖某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与案外人芜湖某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其他债务纠纷,被执行人以法院需先对上述债务债务关系梳理清楚为理由消极应对执行。但芜湖某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与案外人芜湖某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间矛盾纠纷较大,在南陵县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下二者间债权债务关系梳理进度虽有效推进,但也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二者间还有部分债权债务纠纷正在诉讼阶段。鉴此情况,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南陵县法院在两次集中执行行动中,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分别牵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监督的方式,两次约谈了开发区管委会的负责同志,强化其思想认识,同时明确履行时限,要求安徽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务必在时限内全额予以兑现。最终,被执行人将该执行案款包含利息部分全额汇入法院账户。

  【典型意义】

  该案是南陵县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执行案例,通过“一把手”亲自包保推进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见证监督的方式,并充分利用约谈等手段,促进了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高效执行。案件执行举措切实起到了助企纾困的良好效果,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9

  某银行申请执行芜湖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因案施策”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因执行活动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基本案情】

  芜湖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芜湖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某银行借款880余万元。因芜湖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院根据银行申请对芜湖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所享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1201.96万元,成交价1723.47万元。厂房拍卖后,进入了交付阶段。执行人员前往现场要求芜湖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各承租人搬离,其中生产服装的租户向承办法官表示,受新冠疫情影响,生产的羽绒服需在7月初装船运往国外,且公司与芜湖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他们认可法院的腾空要求,但认为现在搬离再找厂房生产会耽误船期。另一租户表示现在是饮料销售旺季,自己囤了大批饮料,希望宽限一段时间再搬。面对租户的实际困难,执行法官“因案施策”,决定以强制腾退措施对芜湖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清巢”,以调解方式促买受人与原租户签约“共赢”。对于芜湖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占用三楼存放物品拒不迁出,因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执行法院组织8名执行人员及法警前往现场强制清场。对于另几个租户,考虑到租户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向买受人询问厂房的用途,在得知买受人暂不自用厂房后,多次组织买受人与租户沟通协调,充分阐明当前租户的困境,希望双方互谅互助、合作共赢。最终,买受人同意暂不要求租户搬离,继续将厂房出租给商户。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因案施策”,运用多种执行方案解决不同难题,既有“刚性”的强制腾退,又有“柔性”的续约租赁,既体现了司法的权威,展现了执行的力度,又最大程度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展现了执行的温度。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因执行活动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营造了公平、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0

  定远县某球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定远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定远县法院高度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对涉案企业的影响,以司法力量为涉疫企业纾困解难

  【基本案情】

  定远县某球业有限公司与定远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判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球业有限公司加工费100000元。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暂时停工停产,未能及时履行判决。2022年1月,球业有限公司向定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并未机械采用常规的司法拍卖、失信惩戒、冻结账户等强制措施,而是在充分了解、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考虑被执行人流动资金短缺、经营困难、偿付能力有限等实际情况,努力找准强制执行与善意执行之间的平衡点,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一方面,认真向球业有限公司说理释法,劝说其理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疫情不能履行判决,给其一定的时间复产复工并尽快履行协议。另一方面,积极协调,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积极复产复工提供帮助。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球业有限公司考虑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实际困难,放弃了2万元债权,同时就剩余款项约定了还款计划。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表示将积极克服疫情影响,复工复产后及时履行执行款,并对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高度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对涉案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的实际困难,因案施策,给予履行宽限期,帮助其复工复产,以和解促和谐,以司法力量为涉疫企业纾困解难,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编辑:杨滟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