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2-08-17 12:18:51 稿源: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兴商,结合“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信用修复一批涉企案件,有效助力实体企业健康发展,马鞍山两级法院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马鞍山两级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一)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固定期限的企业,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

  (三)在执行中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四)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

  (五)其他确需信用修复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包含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和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

  (二)证明材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产情况和履行能力材料、投资收益材料、积极履行或配合执行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线索,通过执行调查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办理。

  四、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不予信用修复: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其他不得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

  五、申请执行人如认为被执行企业存在未如实申报财产等违法行为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可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的,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令》。广大社会群众也可积极举报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线索,对举报人信息,执行法院将严格保密。

  六、如修复后发现被执行企业有拒不申报、转移财产等不符合修复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执行法院将从严打击,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5日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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