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中院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2-08-24 13:22:43 稿源: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欠债不还仍旧高消费,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孙某某以急需资金为由向李某借款96.4万元。孙某某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李某于2018年7月23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0月13日,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623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孙某某偿还李某本金96.4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孙某某不服,上诉到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7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6民终27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孙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5月21日李某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利辛县人民法院向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申报财产,孙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孙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仍到KTV、美容院等高消费场所消费。因孙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孙某某被利辛县人民法院采取三次拘留措施。在其被采取拘留措施而仍不履行的情况下,2019年8月23日李某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孙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20年12月31日利辛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孙某某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本案中,孙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未按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申报财产,亦未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到娱乐等场所高消费,后经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孙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应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沙启峰)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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