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2-09-13 11:03:52 稿源: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心存侥幸规避执行,徐某、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基本案情

  管某某的母亲胡某某因常年在外打工,将自己的两个孩子管某某和管某托管给杨某某等人开办的托管中心照顾。2019年3月10日17时许,在涡阳县某商城附近,徐某、侯某某的儿子徐某(未满十四周岁)在玩玩具枪时,发射竹签将管某某眼睛扎伤。管某某提起诉讼,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某、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管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余万元。徐某、侯某某拒不执行履行义务,管某某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侯某某因拒不报告财产被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徐某、侯某某一直在外务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存在躲避执行的故意。管某某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侯某某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涡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随即联系被执行人侯某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但侯某某以在外地务工没挣到钱和家庭生活困难为由拒不领取法律文书,拒绝履行义务,2020年3月8日该院决定对侯某某采取逮捕措施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侯某某得知自己将被采取逮捕措施后,主动向涡阳县人民法院履行赔偿义务并请求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侯某某履行法定义务后,管某某申请撤回自诉,涡阳县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亳州两级人民法院积极贯彻通知精神,畅通自诉渠道,主动引导申请执行人拿起自诉武器打击拒执犯罪,维护胜诉权益,本案的审理充分展现以自诉模式打击拒执犯罪的威力。(沙启峰)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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