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到位金额的10% 巢湖市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17)皖0181执718号
本院在执行李志胜与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给付李志胜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1515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121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国土、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如若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举报。如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李志胜承诺奖励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10%。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551-82172721
联系人:王斌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