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到位金额的10%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兴刚、丛杰与被执行人汪剑光、何雅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汪剑光、何雅仙应支付罗兴刚、丛杰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6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罗兴刚、丛杰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汪剑光
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安徽省铜陵县观湖十六组月瀛小区一栋**室
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911143017
被执行人:何雅仙
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住安徽省铜陵县观湖十六组月瀛小区一栋**室
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808173023
执行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且实际执行到位,罗兴刚、丛杰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赏。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郑重承诺
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财产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举报联系电话
0562-2658122
2658136(丁法官)
0562-2658119(执行指挥中心)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