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时间:2024-08-26 16:53:33 稿源: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皖0403执1061号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胡江涛,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身份号码340403198610180439。

  二、执行标的:1457218.75元

  三、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执行到财产的,按照实际到位数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四、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举报线索。

  3、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皖0403执1061号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江玉,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芳草园村孙郢孜122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8405012221。

  二、执行标的:1457218.75元

  三、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执行到财产的,按照实际到位数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四、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举报线索。

  3、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皖0403执934号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李国好,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嘉苑8栋501室,身份证号码340403196304072211。

  二、执行标的:203131.13元

  三、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执行到财产的,按照实际到位数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四、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举报线索。

  3、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4)皖0403执1049号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胡江涛,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8610180439。

  二、执行标的:874331.25元。

  三、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执行到财产的,按照实际到位数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四、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举报线索。

  3、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4)皖0403执1049号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王华,女,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新东村19-4-6,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650816162X。

  二、执行标的:874331.25元。

  三、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执行到财产的,按照实际到位数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四、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举报线索。

  3、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4)皖0403执294号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杨道国,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迎龙村英角组39号,身份证号码342423197709287378。

  二、执行标的:148166元。

  三、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执行到财产的,支付悬赏金5000元。

  四、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举报线索。

  3、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4)皖0403执463号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余振友,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平圩村方拐片门南队9号,身份证号码340406196503300316。

  二、执行标的:723273.20元。

  三、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执行到财产的,按照实际到位数额的1%支付悬赏金。

  四、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举报线索。

  3、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4)皖0403执1021号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邹莉,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岭南村 2 前圩组,身份证号码340403199004107025。

  二、执行标的:171500元。

  三、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执行到财产的,支付悬赏金5000元。

  四、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举报线索。

  3、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2)皖0403执恢109号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陈凯,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东城市场东门二轻局大院后楼二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40403197106100810。

  二、执行标的:366500元。

  三、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执行到财产的,按照实际到位数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四、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举报线索。

  3、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2)皖0403执675号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杜文武,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乌杨镇五岭村七组,身份证号码512223197208061072。

  二、执行标的:599006元。

  三、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执行到财产的,按照实际到位数额的8%支付悬赏金。

  四、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举报线索。

  3、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2)皖0403执677号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杜文武,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乌杨镇五岭村七组,身份证号码512223197208061072。

  二、执行标的:540707元。

  三、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执行到财产的,按照实际到位数额的8%支付悬赏金。

  四、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举报线索。

  3、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3)皖0403执2865号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顾本卷,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乡顾圩村一队34户,身份证号码340406198009113816。

  二、执行标的:90000元。

  三、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执行到财产的,按照实际到位数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四、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举报线索。

  3、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3)皖0403执2865号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姜允祥,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南姚湾村朝阳巷二组30号,身份证号码340403196910251236。

  二、执行标的:90000元。

  三、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执行到财产的,按照实际到位数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四、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举报线索。

  3、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19)皖0403执990号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刘培号,男,1968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原中煤集团员工,住河北省任丘市青塔乡陈王庄347号,身份证号码13290319680811231X。

  二、执行标的:3030719元。

  三、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执行到财产的,按照实际到位数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四、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举报线索。

  3、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2)皖0403执3948号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徐从利,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陈嘴村陈二组,身份证号码342423197110058579。

  二、执行标的:473436元。

  三、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执行到财产的,按照实际到位数额的8%支付悬赏金。

  四、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举报线索。

  3、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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