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依法被拘 四天后欠款还清

时间:2018-05-30 15:41:58 稿源:铜官区人民法院

  5月28日下午,铜陵市铜官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1月7日,铜陵市某租赁公司与枞阳县某保洁公司签订了一份吊篮设备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吊篮、钢丝绳,租期一年。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仅支付租赁费2万元。租赁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租赁物,但至今未归还。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但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依约归还租赁物,支付租金及占用使用费。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置之不理,也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执行法官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没有放弃,数次前往枞阳县工商、税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经营状况,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连续两年未纳税,同时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查询时,也未找到该公司,故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处于歇业状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张某、李某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官及时与申请人沟通,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希望申请人能够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否则案件可能以执行不能的方式结案。后申请人提供一个信息,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者是张某,并非法定代表人李某,而张某是李某的妹夫,其借用李某的身份信息成立了公司。这虽然是一条关于身份信息的表述,但让执行法官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执行法官赶忙联系了本案的关键人物——李某的妻子,告知本案的由来以及不履行生效文书法律后果。李某妻子这才明白事情的严重性。她向法官表示,她会做弟弟张某的工作,配合法院工作,不能这么“坑”丈夫。在执行法官和李某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就租赁物价值、租金、占用使用费一起作价1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然而好事多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到了约定的时间,被执行人仍没有向申请人付款,申请人又找到执行法官诉苦。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5月24日,法院依法向李某下达拘留决定书,并于当日送交拘留所执行。这样的强制措施让李某和妻子觉得很委屈,在例行体检程序时,已经不惑之年的李某留下了悔恨的眼泪,说“自己一辈子都是规规矩矩做人,不应该随便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别人用,现在出了事情,自己确要代为受过”,一旁“观望”的张某内心也很愧疚,同时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四天后,即5月28日上午,张某和姐姐来到法院,带来了现金3万元,请求法院通知申请人来领取,希望将李某提前释放,并承诺余款7万元于6月底前付清。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申请人表示愿意体谅对方难处,同意将李某提前释放。当天下午,李某被提前释放。该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张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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