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强制措施治好被执行人“拖延症”

时间:2018-11-26 13:46:16 稿源: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堆满各种工矿配件的厂房
申请人在对被执行人中午要拉走的物件进行拍照留证

  “方法官,我们已经在搬运设备了,你们要不要过来看看?”11月22日中午11时,大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方乃光接到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的电话,他们正在自行搬迁准备把厂房腾空返还给申请人,一起本要强制腾空厂房的案件迎刃而解。

  2014年1月1日,淮南某工矿配件厂租赁淮南某金属结构厂位于大通区的厂房和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三年,至2016年12月30日到期,租金每年78000元,按季度交纳,租赁期满30日内,双方愿意延长租赁期限,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金属结构厂将出租财产移交给工矿配件厂,但后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租金只付到2015年3月,此后再未给付。今年2月5日,金属结构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工矿配件厂之间的租赁合同,工矿配件厂返还租赁的厂房及设备并限期迁出,给付拖欠的租金214500元(从2015年4月至2018年1月共33个月,每月租金按6500元计算)。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工矿配件厂于4月30日前搬出所租赁的场地、返还相关设备,并在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金属结构厂租金70000元。

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官制作谈话笔录

  但调解书生效后,工矿配件厂一直未将厂房腾空返还,该厂老板陈某自己有可供生产经营的另一处厂房,如果要进行搬迁腾房,必然会产生搬迁费用,陈某并不想承担这笔额外的开销,所以仍想继续租赁金属结构厂的厂房,但双方一直就租金的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陈某便一直拖着拒不搬迁。5月26日,执行法官在厂房门口张贴了搬迁公告,责令该厂十五日内自行搬迁腾空,但期限届满后该厂仍未搬迁。

  在多次与陈某沟通无果后,执行法官决定于11月20日进行强制腾空。一听法院要强制腾空,陈某迫于执行强制措施的威慑,主动与金属结构厂经营者王某协商,表示愿意自行搬迁,但因设备较多,希望可以多给一些时间。经执行法官协调,王某同意陈某从11月22日开始搬迁,至11月30日前全部搬清,由金属结构厂每日派人在场监督。该件“骨头案”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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