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之外的“执行” 彰显执法为民本质

时间:2018-12-07 17:18:28 稿源:萧县人民法院

  社会上经常发生一些欠款纠纷,但是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是不能直接由法院执行的。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查明事实,最终作出认定,载明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文书、执行依据,才能够申请执行。执行依据是指记载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给付内容和执行力、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执行依据是整个执行的前提。

  原告史某于2017年8月8日向萧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15年至2016年10月,被告周某在工地打工期间,被告因业务需要多次到原告的超市赊购烟酒等物品合计17000多元,由被告周某出具欠条。

  经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条,在2016年10月21日被告周某签字确认,欠原告15003元及“南京一条110元”,可以确认被告周某欠原告购物款为15113元,至于“10.22中华两条”、“11月1日中华一条、利群一条”,并无被告签字确认,法院没有认可。最终判决周某偿还15000余元。

  后该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到:当时由于自己疏忽,想改日一并结算再让周某签字,谁曾想之后周某并未补签,虽然理解这个判决书,但是该事实确实存在,自己开超市,并没有多少利润。执行员对于超出判决书之外的"执行"请求,也是多次遇到,向申请人解释法律又提醒他以后对于“书证”应多加注意,并表示可以通过做工作尝试弥补申请人的损失。后来执行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经过苦口婆心的调解工作,最终除了给付执行标的15000元,在判决书之外又另行给付2000元。为表示谢意,申请人执意要以一面锦旗来诠释执行工作“执法为民”的本质。(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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