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住院急需医疗费 先予执行送“及时雨”

时间:2019-01-18 09:07:29 稿源:霍山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原告荣某在工地施工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头部重伤,至今仍在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负责人程某及项目发包方某酒店仅垫付了17万余元,但这相对于高额的医疗费用来说仍然只是杯水车薪,后续各项治疗费用原告无力承受。经多方协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荣某将程某、项目发包方某酒店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先行给付医疗费20万元,以确保今后的各项治疗得以继续进行。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事实、责任清楚,原告确有接受治疗的迫切需要且出具了保险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裁定先予执行。

  案件就是命令,执行法官赵桂如接到案件相关资料后,高度重视,他深知时间紧迫,迅速将两被申请人传至法院,通过一番陈明利害,被申请人汪某同意履行相应义务,当场给付10万元。被申请人程某始终以缺乏赔偿能力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措施。

  进入寒冬腊月,年关将至,霍山法院始终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将涉民生案件作为当前执行的重点工作,再部署、再推进、再加压,调配精兵强将、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确保涉民生案件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度过一个幸福、祥和的春节。(王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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