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蒙城法院:房产得处置 积案终化解

时间:2020-09-14 08:51:12 稿源: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将一封感谢信及一面锦旗送到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感谢执行干警帮其挽回十余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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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11日,被告李某将名下一套房产卖给原告赵某,协议约定以“首付”加余款按揭的方式付款,违约方需赔偿违约金。签订协议后,原告支付了10。8万元的购房款,交房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交房,并以退回部分购房款的行为表明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要求。

  2012年6月21日,法院判决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买卖协议,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人民币10。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6000元。然而,李某一直未履行义务。2015年3月,蒙城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名下位于蒙城县城关镇的一处房产,李某拒不露面,百般躲避,又由于双方在房产处置方面一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案件一度停滞。

  2020年3月,赵某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李某限制高消费及依法拍卖李某的房产。

  然而,在法院执行期间,李某与妻子樊某办理了离婚,协议将法院之前查封的房产分给了樊某,该案件查封房产的处置又遇波折。

  执行干警多次与申请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沟通、协调,尽最大努力保护三方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干警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了房屋议价协议书,该处房屋顺利拍得26万元,双方当事人也达成和解协议,樊某领取13万元后,剩余钱款由申请人领取。(朱佳佳)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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