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法院:一面来自被执行人 赠送的锦旗

时间:2021-08-18 09:18:55 稿源: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8月16日上午,被执行人朱某向淮北市烈山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徐中明法官赠送一面“勤政为民、两袖清风”的锦旗,感谢徐中明法官在一起执行案件中维护其正当的合法权益。

  2016年11月,徐某、朱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林某借款130000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上约定了利息、还款期限。因徐某、朱某在约定的还款期限没有偿还借款,林某遂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朱某偿还其借款130000元及利息,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约定:徐某、朱某共偿还林某借款130000元,其中2017年3月10日偿还60000元,2017年5月1日偿还余款70000,利息为月息2%,自2016年11月20日其计算至全部偿还借款130000元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烈山区法院执行局依法查封了徐某、朱某名下位于濉溪县某小区住房一套,在查封期间该小区的开发商淮北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异议理由为徐某、朱某没有及时偿还贷款,抵押银行从其公司保证金账户上扣划了170000元用于偿还徐某、朱某的贷款,公司向淮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裁决:淮北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徐某、朱某解除购房合同、返还濉溪县某小区住房一套,退还购房款。淮北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被烈山区法院驳回后,林某与徐某、朱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该套住房经过网络询价后并将结果告知了林某、徐某、朱某,双方对网络询价结果均没有异议,案件承办人徐中明法官考虑到开发商确实替徐某、朱某垫付了170000元的银行贷款这一事实,因此将开发商淮北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林某、徐某、朱某约在一块商谈该套如何处置,最后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由徐某、朱某在30日内自行变卖,所得款项将申请执行人林某案件款及开发商淮北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垫付款合计款285000元汇至烈山区法院账户上后,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否则房产由烈山区法院上网拍卖。最后徐某、朱某将自行变卖房款中的285000元顺利汇至法院账户上,案件成功执行完毕。

  案件结束后被执行人朱某遂制作一面“勤政为民、两袖清风”的锦旗赠送给徐中明法官表示感谢!(盛金旭)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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