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概念易混淆

时间:2018-04-28 09:39:25 稿源:中国执行微信公众号

  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无法执行到位,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执行难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执行不能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后一类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因此申请执行也存在风险,当事人应当增强执行风险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常见的执行风险有:

  1、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额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执行被执行人收入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4、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责任

  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等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5、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中止执行;(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6、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4)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5)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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