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如何评估?三个核心指标不得低于90%
5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调整说明》,对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了稳步、有效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2017年1月,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课题组向社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公布之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了新的实质性进展。为进一步顺应执行实践发展、提升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课题组通过基层调研、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完成了指标体系的调整修订。
此次调整一方面更加注重建立长效机制,为执行工作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例如增加了争取地方党委支持、定期召开联席会、建立综合治理大格局制度以及落实联合惩戒失信机制等四项指标;增加了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指标,包括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方面的指标,增加了申诉信访系统录入情况方面的指标;增加了执行考核的指标。另一方面,更加注重解决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例如,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办理结果的关切,提高了执行质效指标的权重,并增加了执行完毕率等关键质效指标。
针对执行工作中的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强调:
(1)要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办理合格率不低于90%;
(2)要求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0%;
(3)要求执行信访的办结率不低于90%。
为此,课题组确定了适用一票否决的三个核心指标。调整后的指标体系囊括了综合治理大格局建设、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执行体制机制建设、执行管理机制变革、法治宣传、执行队伍建设等执行工作的各方面内容。
经过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的指标体系由“规范执行”“阳光执行”“执行保障”“执行质效”4个一级指标构成;中级人民法院的指标体系由“规范执行”“阳光执行”“监督管理”“执行保障”“执行质效”5个一级指标构成;高级人民法院的指标体系由“制度机制建设与落实”“监督管理”“执行保障”3个一级指标构成。
第三方评估将采取多级抽样的方式确定评估对象,充分考虑样本的代表性。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均为评估对象,并在其下辖法院中,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中级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所抽取的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总数要占据全省、市、自治区案件总数的70%左右;再从所选的中级人民法院下辖法院中,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方评估的数据来源包括案卷评查、系统提取、网站观察、电话验证和法院自报材料等多种方式。还将结合问卷调查和电话回访等方式,了解当事人及律师对执行工作的评价和看法,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价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据课题组介绍,此次评估指标体系的修订,既强调长效机制建设,也突出新旧案件办理,更加集中体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纲要”和“四个基本”目标的内容,更加突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更加契合了执行工作的发展规律。修订后的指标体系,有助于更加科学全面地评价执行工作,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健康发展,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真正实现。(沈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