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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法院调解书构成拒执罪
时间:2018-06-27 08:42:59 稿源:安徽日报
问:李某诉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张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有履行能力的张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且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转移至他人名下,逃避执行。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答:依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明确:《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据此,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立法解释同时明确:“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形,属于《刑法》第313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且转移或隐瞒财产,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显然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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