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执行难" 法官提醒:社会公众要理性区分

时间:2018-06-29 10:37:02 稿源: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

  “我认可法院调查的结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法官郭鹏鲁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杨某对当初盲目放贷的行为深感懊悔。

  像杨某一样遭遇“执行不能”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并非少数。但是,不少社会公众对“执行不能”了解不多,甚至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混为一谈。这不仅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而且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执行不能’不属于解决‘执行难’的范畴,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雷呼吁,有关当事人、社会各界要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理性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数量多:“执行不能”占执行案件总数40%左右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有少数当事人产生疑问,案子都判了,为什么仍然没能执行完毕?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一个案件能否执结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法院执行力度的大小、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多寡、被执行人配合程度等。

  济南中院执行局副局长邢景明介绍说,“执行难”是指判决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因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执行难”问题可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实行执行联动等措施来解决。

  “但是,被执行人出现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情形,即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难以执行到位。”邢景明说。

  2017年,济南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37223件,执结38451件,执行到位标的79.76亿元。

  在实践中,“执行不能”案件约占执行案件总数的40%。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另一部分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

  据了解,“执行不能”类型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财产刑等案件中,要么被执行人无财产、无查控、无可供处置的标的,要么多家法院交叉轮候查控,或标的具有重大瑕疵,短期难以处置或不具备处分条件。

  有风险:公众风险意识不可无

  执行工作并非“万能”,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更不可无。

  2016年,杨某将100万元借给朋友蒋某与济南某建设公司,后因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杨某将蒋某及该建设公司起诉到了章丘区法院。判决生效后,蒋某和建设公司也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无奈之下,杨某到法院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郭鹏鲁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蒋某名下登记有两辆轿车。但经实地调查发现,蒋某因欠外债较多,两辆轿车已被债权人开走抵债,现已下落不明。而且,蒋某离婚后带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既无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另外一个被执行人济南某建设公司因经营不善,早已不再实际经营,既没有营业场所,也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公司的账户在诉讼阶段已被冻结,直到执行期间也未发现任何交易记录和资金往来情况。除本案以外,蒋某及该建设公司还有数起纠纷正在诉讼和执行阶段,相关债务均未得到清偿。

  综合上述情况,郭鹏鲁认为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本案的调查情况详细向杨某作了说明。

  “任何的经营活动都蕴藏着风险,在对外借款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了解清楚对方的资信情况,以避免出现发生纠纷后损失难以挽回。”郭鹏鲁说,在“执行不能”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居多,大多数债权人在放贷时很少审查借贷方的经营、收支、信誉等情况便盲目出借,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动态管理:“执行不能”案件仍有可能恢复执行

  2014年6月,郭某骑摩托车将行人曹某撞伤,造成曹某四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初,曹某将郭某告上法庭,商河县法院审理后判令郭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由于郭某在判决生效后未自动履行,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走访、调查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商河县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10月,商河县法院接到线索称,郭某在商河县城一家电信营业点上班,随即将该案恢复执行。执行人员火速出击,将郭某带回法院。经执行人员耐心解释并说明拒不履行的后果后,郭某意识到无法再规避下去了,与曹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将12万元赔偿款一次性支付,此案终于执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邢景明说,法院依职权对“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行动态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执行,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此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侯月 袁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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