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化解执行难的一剂良药

时间:2018-08-06 10:51:11 稿源:人民法院报

  在被执行人愿意履行偿还义务,只是因确有困难而一时难以按生效裁判的内容和方式履行的情况下,达成执行和解,不失为化解执行难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由此可见,执行和解是化解执行难的一剂良药和润滑剂,以执行和解促进执行难的化解大有可为。

  执行和解,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或是双方相互都作一些让步,就执行名义所确认法律关系之实现,并提请执行法院审查认可,以中止或终结民事执行程序的行为或制度。

  司法实践中,民事调解与和解已经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方式。笔者以为,执行和解其实是民事调解的一种延续。和解与调解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和解是目的,调解是手段,二者是相互统一的。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执行和解”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执行和解;二是当事人经第三方调解协调达成的执行和解。实践中,大部分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多是在法院的“调解”下促成的。

  通过执行和解不仅可以缩短执行周期,减少执行成本,还可以变更履行方式、期限甚至义务主体,更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直接对话,减少彼此的误会和不满,增进了沟通和理解。对法院来说,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效益,实现了司法权益和执行效益的合理平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但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有的双方当事人分歧严重,矛盾十分尖锐,仅靠双方当事人自身的力量,或许已不足以达成执行和解。执行法官在执行和解过程中,作为介入因素起到了桥梁和媒介的关键性作用,具有推动和解进程、促进和解达成的功能。在执行初期,双方当事人互相并不了解,某一方掌握的信息不充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申请人的利益诉求也不清楚,致使发生误判或者误解,双方难以达成和解。随着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逐渐熟悉对方,法院经过调查获得越来越多的有效信息,双方的态度可能发生转变,愿意再次坐下来平等协商,寻求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介入力量的法院执行人员可以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执行和解建议或意见,供当事人参考。

  因此,作为法院执行人员要审时度势,对有执行和解可能的案件,要适时给双方当事人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如对设有抵押权的执行案件,经三拍无人问津的房产、厂房、林地等执行财产,建议双方可以以物抵债方式执行和解,以减少执行财产因失管而造成更大贬损;在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希望继续维持良好的生意关系,因而双方均有和解的需求。对产品有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只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履行能力的,可以建议双方达成和解,分期执行,放水养鱼;也可以债转股,由原、被告成为企业合伙人,抱团取暖,共渡难关,风物长宜放眼量;对一般借贷或购销合同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一般要求尽快收回本息或货款,被执行人则希望尽量减少损失,双方当事人考虑到强制执行程序可能带来的巨大的成本压力和收益的不确定性,申请执行人有意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消除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也持欢迎态度。对此,可以建议双方和解,由一方或双方放弃部分债权及利息,延长还款期限,变更履行方式等。

  执行说理的方式方法很多。作为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作为居间协调者,要把执行说理机制进行到底,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最佳效果:一是动之以情,以情感人。执行说理应从情理入手,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做到文明执法,处理好与申请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的关系,从情感上消除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使其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情理上也理屈词穷。二是晓之以理,善于利用公序良俗。现实社会中很多善良风俗,它们虽不如法律严谨、理性、周密,但它们简洁、朴素、合理,与日常的社会生活紧密触合,执行人员应充分利用公序良俗缓和矛盾、减少阻力。三是刚柔相济。帮助申请人明晰诉求,建立合理预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被执行人详细告知其权利义务,让被执行人清楚法律风险和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对少数经过说理后,仍抱有能拖就拖,能躲就躲态度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决不能姑息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使其产生破胆攻心的效果。

  和解是最适当之强制执行。在被执行人愿意履行偿还义务,只是因确有困难而一时难以按生效裁判的内容和方式履行的情况下,达成执行和解,不失为化解执行难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由此可见,执行和解是化解执行难的一剂良药和润滑剂,以执行和解促进执行难的化解大有可为。(扬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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