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执行难” 更不等于“执行不力”

时间:2018-09-28 08:50:25 稿源:全国法院决胜“基本执行难”信息网

  问:“法官,我的官司打赢了,为啥还拿不到钱?”

  答:在执行实践中,许多申请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就能坐等法官将钱“送上门”,但是在法官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时,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白条”。

  然而执行工作就像医院看病,并不能“包治百病”,执行工作中也会遇到许多“疑难杂症”。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个误解,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那是否意味着法院就能够把执行案件都彻底解决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里忽略了一类叫做“执行不能”的案件。正确理解“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概念,区分两者间的区别,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问:什么是“执行难”?

  答:“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或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见案例一)

  案例一:郭某与符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由郭某承包符某的125亩土地用于种植甘蔗。协议签订后,郭某向符某支付了一年的土地承包金50000元。在郭某平整土地准备种植甘蔗的过程中,由于受到村民阻挠致使《土地承包协议》无法履行。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承包金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符某已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法院多次到符某的住所地,均未见到符某;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也未能查到财产线索。

  问:什么是“执行不能”?

  答:“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见案例二)

  案例二:钟某将谢某打伤,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谢某36000元。因钟某正在监狱服刑,法院通过查询存款、调查不动产和周边财产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法查到钟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

  通俗地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问:“执行不能”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问:“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答:“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问:案件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还管不管了?

  答:这是很多当事人所共同担心的,明确地告诉大家,法院肯定会管。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问:防范“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答: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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