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终本程序要把“执行不能”讲清楚

时间:2018-12-20 10:04:56 稿源:人民法院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我国大约有30%至40%的执行案件需要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笔者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谈一下当前执行工作中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困难与出路。

  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常出现如下情况:一是部分执行法官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积极性不高。由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提是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相比其他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无论是在实体上的要求,还是在程序上的要求,对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的要求都是最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规定也是最严的。

  二是部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中,有一条明确规定是必须要约谈申请执行人。然而,面对自己的案件一时无法执行到位,很多申请执行人不理解承办法官付出的努力与艰辛,不肯进行终本约谈。在执行实践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一些申请执行人明知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愿意来人民法院进行终本约谈,即使来了也不愿意在终本约谈笔录上签字。

  三是一些群众不理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一些群众存在“只要法院作出的判决就一定会执行到位、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就不要判决”等观念。面对人民法院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结案,他们不理解、不认同,认为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不是“执行不能”。

  对于上述困难,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一是执行法官要依法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面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法官要克服畏难情绪,通过严格审查之后,对于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客观条件的执行案件依法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时,执行法官要有效率意识,面对“执行不能”的执行案件要坚守程序正义,不能面对超过执行期限六个月无计可施与久拖不决,要依法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二是积极主动做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执行法官要主动沟通,将自己在“执行不能”案件中的所作所为展示给申请执行人看,给当事人说清楚、讲明白,让申请执行人理解人民法院在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中,的确是由于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过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力争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支持。当然,也要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一旦发现有财产,人民法院会及时恢复执行,会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宣传力度。当前,在执行宣传过程中,要将“执行不能”案件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必要性宣传清楚,要让社会公众理解“执行不能”案件不能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越滚越多。同时,“执行不能”案件并非人民法院“执行不力”所致,而是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与社会风险。(陈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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