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后“盯紧”财产报告

时间:2019-01-24 15:04:07 稿源:人民法院报

  案件终本后,当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时候,被执行人仍然负有补充报告财产的义务。

  “终本”,是为了让一线执行法官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解脱出来,腾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应对那些被执行人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从而提高实际执结率。“终本”后,其他“后台”程序依然运行,“老赖”依然被惩戒,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仍被关注,一旦符合条件,执行程序仍将开启。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法院往往都会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下达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可以说,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运用财产报告制度,为很多法院及办案人员所重视。但是,在案件终本之后,如果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生变动,法院如何能及时了解到被执行人财产变动的情况呢?笔者认为,这就需要我们在案件终本之后继续重视财产报告制度的运用。

  案件终本之后,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关键还是在于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掌握。既然要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就不能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一定期查询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也就是说,案件终本后,当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时候,被执行人仍然负有补充报告财产的义务。

  如何落实这项补充报告义务?是否需要法院重新发出报告财产令?笔者认为,考虑到案件的规范执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的具体规定,执行法院还是应该再次发出报告财产令,并在报告财产令中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其负有“在财产发生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对这一补充报告义务无动于衷,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拘留、罚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执行法院通过严格被执行人在案件终本后的财产报告义务,一方面为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提供了支撑,另一方面也给被执行人施加了继续履行的压力,这对案件的执行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郑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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