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彩铃”机制的规范和完善

时间:2019-04-03 09:04:22 稿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失信彩铃”进入人们的视野,全国各地法院联合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探索对“老赖”实施通信限制措施。一时间,“失信彩铃”等字眼在媒体上频频出现,“火”了一把。但如今,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失信彩铃”这一执行举措仍有待完善,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经调研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失信彩铃”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惹争议。有人提出,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失信彩铃”,以及通过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调取手机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分公司的业务权限不够。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同,其设于县区分公司的业务权限也不尽相同。如剑阁县人民法院定制“失信彩铃”时,四川移动通信公司剑阁分公司就以“广元分公司才有定制‘失信彩铃’的权限”为由,明确拒绝合作。

  业务费的承担引发投诉。法院定制“失信彩铃”后,需缴纳每月15元业务费,费用由机主承担。机主对莫名其妙出现的“失信彩铃”本就心烦,一看到还有业务费更加不满而频繁投诉。一旦收到投诉,通信公司就会立即取消“失信彩铃”。法院进行定制时提出的“未经法院书面许可,不得取消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彩铃’”的要求成了一纸空文。

  事实上,“失信彩铃”并不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只是对机主系失信被执行人这一身份的曝光,其实质与法院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是一样的,并且,较其他曝光方式,“失信彩铃”具有曝光精准的巨大优势。为此,笔者建议:

  由高院和中院出面定制“失信彩铃”。由高院和中院与通信公司协商,通过签订备忘录等形式,统一并细化合作方式、内容,建立合作机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合理范围内确定业务资费,适当降低资费标准。

  严格界定“失信彩铃”的定制范围。“失信彩铃”作为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曝光手段,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应当排除“执行不能”案件的被执行人,在纳入失信的名单中进行严格筛查后确定。

  进一步健全合作机制。基层法院在上级法院确定的合作框架下,与当地通信公司进一步加强协作,就名单推送、业务取消和新号码覆盖等细节进行补充完善,确保“失信彩铃”实现精准曝光作用。(阳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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