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绩效考核五原则

时间:2019-06-14 11:33:27 稿源:人民法院报

  根据执行工作特性,执行绩效分级考核应该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建立单独的执行绩效分级考核机制无疑是增强执行工作能力,提高执行质效,促进执行管理方式向“集约化、扁平化、可视化”管理转变的必然路径。而原则确立是基本遵循,根据执行工作特性,执行绩效分级考核应该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一是尊重执行规律客观性原则。执行工作的规律性是人民法院长期的执行实践经验总结,是人类社会文明过程中的共同财富,各级法院开展执行绩效分级考核工作必须尊重执行工作规律,彰显出执行工作的公开、独立、及时、中立、权威、统一、民主、公正等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价值。为此,执行绩效分级考核应当充分遵循执行工作规律,切实做到准确、合理、科学。尤其要关注的是,相较于行政服务工作侧重的效率原则,执行工作的最本质要求就是执行公正。所以,在执行绩效分级考核指标体系中应当将执行公正摆在突出位置,积极主动引导各级法院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现执行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是全方位建构绩效分级考核体系原则。分级考核机制的建立要实现规范执行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引导各级法院及执行法官向公正、权威、高效、独立执行的方向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考核指标的设置应当全面反映案件执行的规范,或者说案件执行的质量、效率、效果,应全方位反映立案登记、财产调查、司法拍卖等各个执行阶段;对执行法院、执行部门、执行法官的绩效考核要注重一体化联系,也要明确区分各自独特的特点;考核工作的组织应强化考核方式和手段的多元化,且规范考核的基本程序等。

  三是科学管理正确引导原则。正确的绩效考核观,应贯穿于执行绩效分级考核的全过程,贯穿于执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应全面审视执行绩效分级考核所反馈的各种信息,尤其应尊重执行工作的内在运行规律,把执行绩效考核与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与抓执行规范与指标数值质量结合起来,强化执行绩效考核数值的利用,同时也要强化与之相关的执行科学管理引导,不以指标数值为考核导向,不以绩效结果为考核导向,应全面审视执行工作整体的良性运行和管理。

  四是延续和动态性相联系原则。通过单独的执行绩效分级考核指标评价,并非片面否定当前的执行绩效考核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当前的执行绩效考核机制,以往的执行绩效考核好的经验做法要得到有效的传承延续。执行工作规范,执行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是不断进步和提升的过程,指标因时间期限、级别、区域的不同在良性区间内会出现差异,执行工作整体提升了,指标的良性期间也应进行对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执行工作起点。此外,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存有差异,区域内执行工作水平也存差异,统一考核指标在不同级别的执行法院不应当追求相同标准,不同区域的执行法院设计考核指标应充分考虑到指标的包容性。

  五是坚持法治和信息化原则。执行工作考核应符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律规定,坚持正确导向,有利于依法、高效、文明、善意执行,增强执行强制性和规范性;应聚焦执行工作突出问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增强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获得感、满意度,促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应实事求是,发挥信息化的作用,从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提取数据作为考核主要数据来源,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真实。(王丽华 洪泉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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