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房屋腾迁的执行“组合拳”

时间:2019-06-19 14:53:12 稿源:人民法院报

  执行工作中,涉及房屋交付以及需要处置房产的案件,均需要进行腾退房屋,但腾退房屋执行案件如果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为没有相应的规范,而且每个案件均存在特殊性,所以一直是执行人员头疼的问题。笔者从自身工作经验出发,总结一套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的“组合拳”工作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说服教育。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心理攻势,着重释明下列问题,争取取得信任,并让其认识并改正错误,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以下针对几个方面逐一说明:

  1.不服判。最常见的就是以不服判为由,拒绝迁出。此时,执行员应当就裁判文书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在维护生效判决的同时,通过对法律的解读,使其服判,这是做好心理工作的第一步。如被执行人仍不服判,向其释明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引导其依法维权。这不仅是取得被执行人信任的第一步,也是避免产生信访的有效方法。即便如此,仍需强调,如果没有正当、合法的阻却执行的事由,则不能停止执行。

  2.居住困境。没有过渡房,没有地方居住,这也是常见的拒绝腾退的理由。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此时,就需要向其释明:唯一住房并不意味着系必需居住房屋,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仍然必须执行: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屋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针对个案,综合分析上述情况后,向其释明,暂时的居住困境是可以解决的,彻底打消被执行人拒绝腾出的想法。

  3.需要解决的非法律问题。一些被执行人以非法律问题为由,拒绝腾退。此时,就要求执行员甄别该问题是否合理,如帮助解决有利于案件执行,也利于社会稳定的,便主动帮助协调,甚至是解决该问题,进一步感动被执行人,为执行工作争取更大主动。

  二、强制措施。根据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可以使用的执行措施有: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限制出入境、大屏幕曝光等。执行人员在进行说服教育后,应当进一步说明,拒不履行义务将导致的后果,且上述措施并非只能选择一项,可以成为多选项。针对被执行人最害怕的处罚进行处罚,从而产生强大的执行威慑。

  三、告知其救济途径。与此同时,亦要告知当事人法院执行工作必定是依法进行,如果对法院所采取强制措施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复议和执行异议,但在审查期间,并不影响执行,劝其不要做无谓的对抗。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相结合,在有温度的高压下,抢占被执行人的思想高地,从而达到使其主动腾退的目的。(杜道靖)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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